關 鍵 詞: |
租稅規劃;納稅人;基本權利;避稅;脫法行為;遺產;年繳;躉繳;人身保險 |
中文摘要: |
甲於二○○○年十一月五日死亡,甲之繼承人乙等申報遺產稅時,該管國稅局初查以甲於死亡前九、十月間已罹患肝癌且放棄化學治療後,曾以甲為被保險人,甲之孫丙為受益人,按年繳及躉繳方式分別向三家保險公司投保人身保險,繳付保險費二千四百多萬元。國稅局乃認上開保險費合屬甲遺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乙等不服,主張系爭保單為財政部所核准販售保單,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保險給付不計入遣產總額,且保險費生前巳支付,不應計入遺產總額,經複查決定維持後提起訴願。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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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概說 貳、租稅規劃為納稅人基本權利 參、避稅為脫法行為應予調整 肆、本案之遺產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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