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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遺囑之方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04.10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24 期/45-58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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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中文摘要: 民法規定遺囑之方式主要在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須至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力,而自遺囑成立後至生效前,往往歷經多年歲月,若無明確方式,恐無法確認遺囑人之意思。且遺囑生效時,遺囑人已死亡,若對遺囑內容有爭執,舉證不易,故為期遺囑內容之精確,有需要依一定方式為之。
惟一般國民對於遺囑之法定方式未必確知,所立之遺囑若未完全符合法定之方式,依法遺囑即為無效。如此,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而對遺囑之方式為嚴格之規定,又因遺囑未符合法定方式而為無效,其結果反而違背遺囑人之真意。因此,一面堅持遺囑之法定方式,另一方面又須透過解釋以緩和遺囑之要式性,以期確保遺囑人之真意,乃是研究遺囑方式之一大課題。
目  次: 壹、總說
貳、自書遺囑
參、公證遺囑
肆、密封遺囑
伍、代筆遺囑
陸、口授遺囑
柒、遺囑見證人之資格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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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遺囑之方式,月旦法學教室,第 24 期,45-58 頁,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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