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
中文摘要: |
民法規定遺囑之方式主要在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須至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力,而自遺囑成立後至生效前,往往歷經多年歲月,若無明確方式,恐無法確認遺囑人之意思。且遺囑生效時,遺囑人已死亡,若對遺囑內容有爭執,舉證不易,故為期遺囑內容之精確,有需要依一定方式為之。 惟一般國民對於遺囑之法定方式未必確知,所立之遺囑若未完全符合法定之方式,依法遺囑即為無效。如此,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而對遺囑之方式為嚴格之規定,又因遺囑未符合法定方式而為無效,其結果反而違背遺囑人之真意。因此,一面堅持遺囑之法定方式,另一方面又須透過解釋以緩和遺囑之要式性,以期確保遺囑人之真意,乃是研究遺囑方式之一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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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總說 貳、自書遺囑 參、公證遺囑 肆、密封遺囑 伍、代筆遺囑 陸、口授遺囑 柒、遺囑見證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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