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遺囑執行;遺囑提示;遺囑開視;親屬會議;遺囑執行人 |
中文摘要: |
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力,為實現遺囑人之意思,須有人擔任執行遺囑之職務。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依此規定,繼承人即為遺產之所有權人,因此,由繼承人執行遺囑或設立財團法人或將遺贈標的物交付給受遺贈人或將信託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等,並無不可。惟遺囑之內容,往往與繼承人之利益相反,由繼承人來執行遺囑,恐怕難以期待其為妥當之執行。而且繼承人若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則無法或不適合擔任執行遺囑之任務,民法為確保遺囑之確實執行,乃就遺囑執行之相關問題作詳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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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總說 貳、遺囑執行之準備程序 一、遺囑之提示 二、遺囑之開視 參、遺囑執行人 一、遺囑執行人之產生方法 (一)遺囑人以遺囑自行指定或委託他人代為指定 (二)親屬會議選定 (三)法院指定 二、遺囑執行人之資格限制 三、遺囑執行人之法律地位 (一)被繼承人之理人說 (二)繼承人之代理人說 四、遺囑執行人之職務與權限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管理遺產 (三)為執行上必要之行為 五、數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之方法 六、遺囑執行人之報酬請求權 七、遺囑執行人之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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