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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判斷餘地」在專利法行政訴訟中的使用(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秉訓
出版日期: 2004.08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36 期/106-1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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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秉訓
關 鍵 詞: 判斷餘地不確定法律概念專利權可專利性
中文摘要: 專利法係屬於行政法一部份,可是關於專利法的各類行政處分,可能無法直接套用行政法學上的架構而討論。若將行政法學上的概念用於討論專利法,事實上必須做額外的處理。本文嘗試討論專利法行政訴訟中「判斷餘地」使用問題,發現「判斷餘地」概念之使用係矛盾於不同的行政法庭之間,但可以確定的是「可專利性」非屬於智慧局的「判斷餘地」。
目  次: 壹、前言
貳、「判斷餘地」之名詞定義
參、「判斷餘地」於司法實務之使用
一、大法官會議
二、行政法院判例
三、近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類
(二)考試事件類
(以下刊載本期)
(三)與專利權行使有關之公平交易法處分類
(四)公務員任用或大學教師升等類
肆、「判斷餘地」於專利法行政訴訟中之使用
一、蓴利法行政訴訟之概述
二、參加人之部分
三、法院之部分
四、專利法行政訴訟之「判斷餘地」概念
伍、「判斷餘地」與專利法行政訴訟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秉訓,論「判斷餘地」在專利法行政訴訟中的使用(下),萬國法律,第136期,106-110頁,2004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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