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保全程序;假處分;急速處分;暫時性權利保護;憲法解釋;權利救濟 |
| 中文摘要: |
釋憲聲請人於程序上請求大法官於作成本案實體解釋前,先作成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暫時凍結釋憲標的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之法律效力。就此主張,應循序探究以下各點:我國大法官所掌理之憲法解釋權中是否包含實施保全措施之權?大法官於作成本案解釋前,是否有權暫時凍結憲法爭議標的之效力?若持肯定見解,則此等暫時凍結本案爭議標的效力之要件與程序應如何設定?最後,於本案之情形,大法官是否應作成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先行凍結真調會條例之效力與施行?
|
| 目 次: |
壹、前言 貳、憲法爭議程序中「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程序之意義、功能與定位 參、大法官自行創設「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的合憲性 肆、大法官對本案作成暫時凍結法律效力之假處分的必要性與迫切性 伍、結語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