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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大法官不應載登立法性質之急速處分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念祖
出版日期: 2005.0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17 期/60-66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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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念祖
關 鍵 詞: 憲法保留法律保留暫時性處置急速處分人民聲請解釋爭議解釋
中文摘要: 概念上所謂急速處分應可分為兩種類型,亦即「司法性質之急速處分」及「立法性質之急速處分」。前者乃是指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中所為,僅於個案當事人間發生效力之暫時性處置,行政訴訟法第二九八條之規定,可謂為此類急速處分之代表。至於後者,則係指於個案爭議之外,所為具有通案性質、拘束全國各機關、人民之暫時性處置。本文探討大法官應否依聲請人之請求發給急速處分等相關問題。
目  次: 壹、本件核心議題-大法官應否依聲請人所請發給急速處分
貳、聲請人聲請急速處分之性質
參、無憲法依據,有憲法保留
肆、無法律依據,有法律保留,不得類推
伍、釋憲前例否定急速處分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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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念祖,大法官不應載登立法性質之急速處分,月旦法學雜誌,第117期,60-66頁,2005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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