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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權之保障-兼評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號判例、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九四號判例、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五號判決、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九○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文郁
出版日期: 2005.0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17 期/184-203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1789
下載點數: 80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張文郁
關 鍵 詞: 訴訟權權利保護必要實質有效之權利保護訴訟費用闡明義務
中文摘要: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之主要目的,係在於維護其實體法之權利,因此,訴訟權之主要內涵即在使當事人能利用訴訟獲得實質有效之權利保護,故當事人須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始許其進行訴訟。法院則須體認訴訟權乃是人民之基本權,是以法院於適用、解釋法律時,應以實現人民之訴訟權為指導方針,藉以落實主權在民之原則。再者,法官係中立之裁判者,審判長於行使闡明時,應避免顯然將引起當事人懷疑其公正性之不當闡明,否則不但使當事人不信任司法(法官偏頗),因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增加法院之負擔,而且不當之闡明更將損害當事人之權益。
目  次: 壹、前言
貳、權利保護必要(司法資源濫用之禁止)
參、實質有效之權利保護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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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郁,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權之保障-兼評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號判例、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九四號判例、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五號判決、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九○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17期,184-203頁,2005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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