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信賴原則;相當因果關係;可容許危險;行為無價值;結果無價值 |
中文摘要: |
在交通事故過失致人死傷之案件中,我國實務自民國七○年代以來,已經廣泛引用信賴原則來解釋被告之過失責任,尤其最高法院在八十八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將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五三六○號判決 公告為判例後,更使信賴原則在過失犯之解釋論上居於重要之地位。惟綜觀近十年間最高法院針對高等法院引用信賴原則判決被告無過失責任案件,皆採撤銷無罪判決之否定態度,相對於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自一九五二年以來、日本最高法院自一九六六年以來已多次採用信賴原則以否定被告之過失責任,足徵我國實務上對於信賴原則之適用,仍採取消極態度及保守之立場。其問題焦點在於:違反交通規則之行為究竟能否排除信賴原則之適用?本文擬以我國最高法院之判決為契機,除分析比較我國、德國及日本有關信賴原則之學說及實務見解外,更進而探討「違反交通規則與信賴原則」之課題,期能確立信賴原則之適用範圍,並供我國實務適用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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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案例事實 貳、判決要旨 一、高等法院之裁判 二、最高法院之裁判 參、判決評析 一、問題之爭點 二、信賴原則之理論基礎 三、信賴原則之實務運用 (一)德國實務 (二)日本實務 (三)我國實務 四、信賴原則與過失論之關係 (一)信賴原則與舊過失論之關係 (二)信賴原則與新過失論之關係 (三)交通違規行為與信賴原則之關係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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