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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法總則:第十一講 不法與罪責以外之犯罪成立要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05.0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28 期/73-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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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肇事逃逸罪致人死傷客觀處罰條件個人排除刑罰事由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中文摘要: 在通常情形,刑法上的行爲,一旦具備不法及罪責要件,即成立刑法上之犯罪。不過,有些例外情形,立法者特別附加了不法與罪責以外的犯罪成立要件;這些附加要件,或者純粹取決於某些「客觀」條件是否成就,或者基於某些存在於「個人」的事由,前者稱爲客觀處罰條件,後者包括個人排除刑罰事由及個人解除刑罰事由,並且據此產生了自始排除或嗣後解除(或減輕)刑罰的效果。
目  次: 壹、概說
貳、客觀處罰條件
一、立法之理由
二、運用之結果
參、個人排除及解除刑罰事由
一、個人排除刑罰事由
二、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肆、附論:肇事逃逸罪之「致人死傷」要件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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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刑法總則:第十一講不法與罪責以外之犯罪成立要件,月旦法學教室,第28期,73-78頁,2005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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