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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對質詰問權的保障與限制-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評析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04.11.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115 期
/97-108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730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巡龍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釋字第五八二號
;
釋字第三八四號
;
對質詰問權
;
共同被告的陳述
;
傳聞法則
中文摘要:
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認為:依據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及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得作為認定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依據,係剝奪被告之防禦權,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等規定。但最高法院作成該二判例時,我國係採傳統式職權進行制度,我國目前對質詰問權因屬於被告的憲法基本權,但法律有許多例外規定。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未考慮司法現況,且對傳聞例外置而不論,並忽略刑訴法現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若使新法施行前之案件發回更審以新的程序重新進行,不惟牴觸新法立法意旨,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結果恐非我國司法資源所能負擔,亦非我國社會所能忍受。
目 次:
壹、前言
貳、釋字第五八二號事實及解釋理由摘要
參、美國法關於共同被告審判外陳述的相關規定
肆、我國共同被告審判外陳述的證據能力
伍、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評析
陸、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16、23 條 (36.01.01 版)
證人保護法 第 14 條 (89.02.09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38、155、159、159-1、159-2、159-3、165、273、287-2、321 條 (93.06.23 版)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5、6、7-3 條 (92.02.06 版)
檢肅流氓條例 第 6、7、12、21 條 (95.05.30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185 號
釋字第 188 號
釋字第 384 號
釋字第 582 號
最高法院 31 年上字第 2423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32 年上字第 657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46 年台上字第 419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3099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1203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2196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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