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執行措施;事實行為;限制出境;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一般給付訴訟 |
中文摘要: |
行政執行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執行機關之行政執行措施,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但對於異議決定,實務上參酌立法意旨,向來認為不得聲明不服。惟多數學者則持不同意見,形成行政執行理論與實務上著名的爭議問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判決係首件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立場,允許異議人對於異議決定可提起行政訴訟,並援引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作為法理基礎,自具有重大意義。惟如何建構行政執行措施之法律救濟途徑,理論上則尚有探究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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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案例事實 貳、裁判要旨 參、評析 一、行政執行措施法律救濟途徑的爭議 二、奧地利及德國行政執行法之相關立法例 三、不服行政執行措施所為異議決定之法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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