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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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淺論勞動契約之實務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鄭渼蓁
出版日期: 2004.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37 期/93-102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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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勞動契約勞工雇主預告終止試用期間調動
中文摘要: 我國為保障勞工權益,於民國七十三年制訂勞動基準法,此篇文章即就勞動契約訂立之期間、工作項目、地點、時間、休假、工資、保險權益、獎懲、離職、保密條款等部份做概略介紹。對於勞工定義,應以是否為僱傭契約之受僱人為斷;在終止勞動契約方面,不論係雇主或勞工,原則上須向相對人預告終止契約,然勞動基準法亦規範受僱人以及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至於適用期間之勞雇關係,除得於適用期間內敘明理由終止勞動契約外,基本上與一般勞動契約無異。
目  次: 壹、前言
貳、如何訂定勞動契約
  一、勞動契約並不以訂立書面契約為限
  二、契約期間
  三、工作項目
  四、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
  六、休假
  七、請假
  八、工資
  九、勞工保險
  十、福利
  十一、年終獎金及紅利
  十二、終止契約
  十三、離職及服務證明
  十四、競業禁止及保密條款
  十五、獎懲
  十六、工作規則之遵守
參、如何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一、適用勞基法之『勞工』範圍
  二、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三、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
  四、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
  五、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肆、試用期間問題
  一、試用期間中的勞雇關係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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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渼蓁,淺論勞動契約之實務,萬國法律,第137期,93-102頁,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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