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抵押權;次序權;讓與通知;拋棄;擔保物權;交換價值 |
中文摘要: |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其設定係為擔保債權之受清償,故須從屬於所擔保之債權而存在,若債權消滅者,抵押權無從擔保,失所附麗,自然因此消滅,此為抵押權之從屬性使然。此外,債權屆期未受清償者,抵押權人為使其債權受清償,得實行抵押權,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並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抵押權僅係就抵押物變價後之價值優先受清償,抵押權人並未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在不影響已存在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之範圍內,自應准許抵押物所有權人再就該抵押物為自由處分,此包括在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後順序之抵押權。抵押權可因所存在之先後次序不同,而享有不同次序之受償價值,抵押權之次序,係以其登記時間之先後而定,登記在先之抵押權,其受償次序即先於登記在後之抵押權。抵押權人在特殊之考量下,就其對抵押物所享有之交換價值為重新調整,非法律所禁止,此即抵押權之次序變動,包含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拋棄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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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抵押權之次序權 貳、次序之讓與 一、現行法之相關規定 二、學說上之見解 三、物權編修正草案之規定 四、讓與通知之效力 參、次序之拋棄 一、相對拋棄 二、絕對拋棄 肆、次序之變更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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