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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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日本新破產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范瑞華
出版日期: 2004.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37 期/125-126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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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破產免責破產人薪資債權合理化迅速化
中文摘要: 日本國會修正通過之破產法案,修改幅度相當大,而國內近日也正在進行公司重整、破產法制修正,或許日本的經驗可供台灣修正時參考。日本的新破產法簡化破產程序,不再劃分為實體或程序;對於破產人必要生活費用之留置,新法將自由財產定為標準生活費三個月的數額;在破產實體法的修正部分,則對於破產程序開始前三個月之薪資請求權、退休金請求權中相當於退休前三個月薪資總額部分為財團債權,享有優先順位。綜觀日本彈性化、迅速化的修正方向,我國應可做為參考,研擬更符合現在需求之破產法制。
目  次: 壹、背景
貳、新法制定的理由
參、新破產法之概要
  一、破產程序全體的修正
  二、個人破產與免責之相關改正
  三、破產實體法面的改正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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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瑞華,日本新破產法,萬國法律,第137期,125-126頁,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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