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定型化契約條款;消費者保護;磋商;平等互惠;誠信原則;範本 |
| 中文摘要: |
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以探求雙方當事人之真意為原則,然由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係經濟實力較強之一方所制定,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第 2 項乃規定,如對於條款有疑義,應為有利消費者之解釋。對於契約條款效力之認定,則應視是否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是有無違反誠信原則等因素為考量。行政機關為強化消費者保護,得以公告定型化契約範本、派員查核、公告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方式,以資行政管制,而企業經營者除須避免違法外,亦應兼顧消費者利益,方能創造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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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認定 一、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意義與形式 二、網路交易所存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 參、定型化契約條款訂入契約成為契約內容 一、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明示或公告 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 三、消費者同意以該定型化契約條款訂立契約 四、異常條款或難以注意、辨識條款之排除 肆、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 伍、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 一、基本理論與相關規範 二、無效之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條款 陸、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行政管制 一、公告定型化契約範本 二、派員查核 三、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柒、給企業經營者之建議-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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