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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公務秘密之刑事拒絕供證(下)-比較法之觀點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輝煌
出版日期: 2004.10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63 期/39-78 頁
頁  數: 38 點閱次數: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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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輝煌
關 鍵 詞: 拒絕證言公務秘密國務機密國家機密拒證法則證據禁止公共利益秘密告發人資訊公開訴訟防禦
中文摘要: 本文計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問題之緣起」,藉由模擬案例,描述公務秘密拒絕供證法則所衍生之法益衡突或對立情形,並指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對相應之法益衡量準則及程序規範有所欠缺,及其立法疏漏所造成之爭議所在,乃本文研究之主題。第二部分「美國法之規範體系」,詳述美國法制有關公務秘密拒絕供證之實體規範內容、程序規範內容、公務秘密拒絕供證之法律效果及秘密告發人(informer)身分之拒證法故效。第三部分「其國法制之規範體系」,詳述英國法制公務秘密拒絕供證法則如何由習慣法之拒絕證言(privilege)法則轉變為證據禁止(immunity)法則之歷程,其實體及程序規範之特殊性及法理依據。第四部分「美英兩國公務秘密拒證法則之比較」,藉由美英兩國法制公務秘密拒證法則之重點分析,細分公務秘密拒證法律定性、拒證客體之範疇、法官之審查角色、審查程序規範,及拒證之法效等犖犖大點,作綜合比較,以供我國現行規定爭議之釋疑及對缺失作補充修法之張本。第五部分「我國公務秘密拒證規定之釋疑與檢討」,就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公務秘密拒絕供證規定所衍生之疑義,如公務秘密拒證規定法律性質之定位,拒證客體之公務秘密範圍、拒證決定權之歸屬等,試以比較法制之觀點,加以闡明釐凊,益就現行法缺漏之核心部分,如拒證程序之規範、審查準則及其法效等項,提出儘速修法補允之建議。最後「結論」,就比較分析英美法制之研究結果,導出我國公務秘密拒證定有全面檢討修定之必要性,認為其國「證據禁止」之法例,頗值我國修法棋式之借境,並具體提出(一)拒證客體之公務秘密應確定範圍、(二)拒證審查準則之明文化、(三)拒證審查程序之明文化、(四)增定濫行拒絕行政允許供證之裁罰,及(五)增定被告訴訟防禦權之兼顧措施等修法建議,作為本文之總結。
目  次: 壹、問題之緣起
貳、美國法之規範體系
一、概說
二、實體規範內容
三、程序規範內容
四、公務秘密拒證之法效
五、秘密告發人身分之拒證法效
(以下刊載本期)
參、英國法之規範體系
一、概說
二、狹義的公共利益證據禁止
三、犯罪偵查資訊之證據禁止
肆、美英兩國公務秘密拒證法則之比較
一、公務秘密拒證法律性質之界定
二、,公務秘密得為拒證客體之範疇
三、法官審查拒證主張之角色介入
四、法院審查應否准許拒證之程序規範
五、公務秘密准予拒證之法律效果
伍、我國公務秘密拒證規定之釋疑與檢討
一、我國公務秘密拒證法律性質之定位
二、得為拒證客體之公務秘密範圍
三、拒證決定權之歸屬
四、公務秘密拒證程序之規範
五、拒證審查之準則及其法效
陸、結論
一、我國公務秘密刑事拒證規定須全面檢討修訂
二、英制「證據禁止」之法例頗值借鏡
三、具體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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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輝煌,論公務秘密之刑事拒絕供證(下)-比較法之觀點,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63 期,39-78 頁,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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