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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所得稅法之薪資所得與應扣繳薪資所得稅客體的探討(下)
編著譯者:
柯格鐘
出版日期:
2004.12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
第 65 期
/16-33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1083
下載點數:
6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柯格鐘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薪資所得
;
薪資所得稅
;
扣繳
;
扣繳客體
;
就源扣繳
中文摘要:
本文整理我國的稅務行政主管機關財政部之解釋函令與相關之行政法院判決,以此為基礎,綜合我國學界、德國法及其學術界的討論意見,嘗試建構我國所得稅法第一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規定之薪資所得,以及第八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扣繳所得稅之薪資客體的適用範圍。申言之,兩者應有所區別:前者,基於民法與勞工法之觀點,初步決定其薪資所得之範圍,再基於稅法量能課稅之觀點,將適用薪資所得課稅的範圍,擴大及於無效僱傭契約、非法的僱傭契約、第三人所作之給付,或受僱人利用職務或工作之機會取得的所有利益等;後者,關於扣繳薪資所得稅之範圍,基於稅法就源扣繳之理論,應縮減適用扣繳薪資所得稅之範圍,亦即,僅限於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之雇主,於其管領範圍內,實際上對於受僱人所作之薪資給付。
目 次:
壹、前言
貳、薪資所得之範圍
一、民法或勞工法的觀點
(一)因服勞務
(二)受雇主指示之拘束
(三)基於對價
(四)由雇主所作之全部給付
(五)不論其為經常性或一時性之給與
二、稅法量能課稅的觀點
(一)不論是基於有效或無效的僱傭契約關係
(二)不論是合法或非法之僱傭契約的報酬
(三)不論是雇主或第三人所作之給付
(四)不論是否利用職務或工作之機會取得
(五)不計入的薪資所的
參、應扣繳薪資所得稅之範圍
一、薪資就源扣繳之理論
(一)就源扣繳之目的
(二)就源扣繳之功能
(三)就源扣繳之正當化理由
二、從就源扣繳觀點所決定之應扣繳薪資所得稅範圍
(一)限於雇主實際所作之給付
(二)限於雇主(或扣繳義務人)管領範圍內所作之給付
(三)限於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之雇主所作的給付
肆、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36.01.01 版)
民法 第 172、179、184 條 (91.06.26 版)
稅捐稽徵法 第 33 條 (89.05.17 版)
所得稅法 第 2、4、14、17、32、38、88、89 條 (92.06.25 版)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82 條 (91.11.13 版)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 6 條 (87.04.08 版)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1、74、88 條 (93.01.02 版)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9 條 (92.06.25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27 號
釋字第 356 號
釋字第 503 號
釋字第 565 號
最高行政法院 60 年判字第 793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71 年判字第 1242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1228 號
最高行政法院 79 年度判字第 369 號
最高行政法院 84 年度判字第 2687 號
相關函釋:
台財稅字第 800504066 號
台財稅發字第 0190 號
臺財稅發字第 3897 號
台財稅字第 761161709 號
台財稅字第 780294817 號
台財稅字第 800769604 號
台稅二發字第 7523166 號
台財稅字第 23224 號
台財稅字第 30547 號
台財稅字第 31945 號
台財稅字第 32029 號
台財稅字第 32761 號
台財稅字第 34767 號
台財稅字第 35786 號
台財稅字第 37055 號
台財稅字第 37749 號
台財稅字第 37964 號
台財稅字第 37998 號
台財稅字第 38505 號
台財稅字第 831583525 號
台財稅字第 841623398 號
台財稅字第 841629965 號
台財稅字第 881932202 號
台稅一發字第 0910405987 號
台財稅字第 37749 號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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