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本票;非訟事件;債權;裁定;管轄法院;票據 |
| 中文摘要: |
我國非訟事件法係民國五十三年制定,實施至今已逾三十年,鯽間雖經五次修正,惟均屬局部之修正,就事件之內容及楊了事項之規範,並未作整體輛朵人之探討。時至今日,社會轉烈、農商蛻變及人際關係口漸複雜,糾紛迭起,涉及人民權利之事項,為謀從速解決,已漸由對立之訴訟.紛爭類刑,改山講求節省勞力、時問、費用之非訟程序處理,其藉山國家公權力之即時及適當之介入,達到儒隻人民之權利,防止私人之權利義務之糾紛再起。從而,訴訟非訟化,強化非訟法院之職權,係一種必然之趨勢,為應社會之普遍需求,現行非訟事件法已難因應,實有全面檢討之必要性,始能與社會現代化之脈動相契合。因非訟事件法對本票裁定之倡灘及確認本票債權之訴等事項,僅為原則性之規定,是所衍而生出之本票裁定之管轄法院、本票裁定之請求範圍及確認本票債權之訴等,需要藉由非訟事件法理及票據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之有關規定,為適常之遍理。非訟事件法之修正草案,亦就本票裁定之管轄法院、描迆確認本票債權之訴及聲請費用之徵收等事項,作相當程序之修正。是探討本票之裁定所遇之法律問題,除適用現行之法律規定及實務之見解外,亦應斟酌修正草案之修正要旨及規定,始能就本票裁定作全面及深入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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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管轄法院 一、票據付款地 二、票據發票地 三、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 四、優先管轄-先受理之決院管轄 參、本票裁定之程序 一、形式審查理論 二、法院審查事項 三、抗告即再抗告程序 肆、確認本票債權之訴 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之訴 二、停止執行之要件-兼論修正草案一才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三、舉證責任分配 四、專屬法院管轄 五、本票栽定之失效-確認本票不在判決勝訴確定 六、實例解說 伍、本票裁定之執行 一、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執行名義 二、本票裁定之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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