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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本票強制執行-兼論非訟事件法修正草案之相關規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洲富
出版日期: 2004.07.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98 期/99-109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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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台北律師公會
關 鍵 詞: 本票非訟事件債權裁定管轄法院票據
中文摘要: 我國非訟事件法係民國五十三年制定,實施至今已逾三十年,鯽間雖經五次修正,惟均屬局部之修正,就事件之內容及楊了事項之規範,並未作整體輛朵人之探討。時至今日,社會轉烈、農商蛻變及人際關係口漸複雜,糾紛迭起,涉及人民權利之事項,為謀從速解決,已漸由對立之訴訟.紛爭類刑,改山講求節省勞力、時問、費用之非訟程序處理,其藉山國家公權力之即時及適當之介入,達到儒隻人民之權利,防止私人之權利義務之糾紛再起。從而,訴訟非訟化,強化非訟法院之職權,係一種必然之趨勢,為應社會之普遍需求,現行非訟事件法已難因應,實有全面檢討之必要性,始能與社會現代化之脈動相契合。因非訟事件法對本票裁定之倡灘及確認本票債權之訴等事項,僅為原則性之規定,是所衍而生出之本票裁定之管轄法院、本票裁定之請求範圍及確認本票債權之訴等,需要藉由非訟事件法理及票據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之有關規定,為適常之遍理。非訟事件法之修正草案,亦就本票裁定之管轄法院、描迆確認本票債權之訴及聲請費用之徵收等事項,作相當程序之修正。是探討本票之裁定所遇之法律問題,除適用現行之法律規定及實務之見解外,亦應斟酌修正草案之修正要旨及規定,始能就本票裁定作全面及深入之了解。
目  次: 壹、前言
貳、管轄法院
  一、票據付款地
  二、票據發票地
  三、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
  四、優先管轄-先受理之決院管轄
參、本票裁定之程序
  一、形式審查理論
  二、法院審查事項
  三、抗告即再抗告程序
肆、確認本票債權之訴
  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之訴
  二、停止執行之要件-兼論修正草案一才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三、舉證責任分配
  四、專屬法院管轄
  五、本票栽定之失效-確認本票不在判決勝訴確定
  六、實例解說
伍、本票裁定之執行
  一、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執行名義
  二、本票裁定之消滅時效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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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洲富,本票強制執行-兼論非訟事件法修正草案之相關規定,律師雜誌,第298期,99-109頁,2004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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