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回復原狀;附合契約;溯及既往;承攬;定作人;違約金 |
中文摘要: |
本文探討二○○三年最高法院對於民法債編與民法債編施行法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二○○○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條文之適用問題,包括溯及既往適用之條文、完全不溯及既往適用之條文與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明文化或文字修正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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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溯及既往之條文 一、侵害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二、請求回復原狀必要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三、損益相抵原則 四、附合契約之效力 五、保證人對於保證期間延期之預先同意 六、人事保證期間之擬制 參:不溯及既往之條文 一、法定抵押權之拋棄 二、承攬契約定作人解除權 肆: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明文化或文字修正之相關條文 一、法律推定租賃關係 二、違約金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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