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特徵性履行理論;準據法;選法方法論;國際公約;非確決法則型;硬性一般法則型 |
| 中文摘要: |
債務地,係指賦予該履行義務之地。亦即應為特徵性履行者活動之據點,故為特徵性履行地,但此並非履行地,履行地係指實際履行地,實際履行地是具體的,且當事人有選擇之可能性,但債務地則是抽象的,且不許當事人選擇的。例如;瑞士銀行於其位於巴黎的交易所接受買賣之委任時,履行地可能為巴黎或他處,但債務地為瑞士,故瑞士為特徵性履行地,從而應以瑞士法為契約準據法:由此例可知。在外國所為之履行行為僅係一種事實而已,並非特徵性履行。
|
| 目 次: |
壹、前言 貳、特徵性履行之理論 一、Schniter 教授 二、Vischer 教授 參、特徵性履行理論之立法實踐 一、特徵性履行理論之立法型態 二、國際公約 三、內國立法 肆、特徵性履行理論於契約據法選擇方法論上的作用 一、硬性一般法則型立法於契約準據法選法方法論上的作用 二、非確選絕法則型立法於契約準據法選法方法論上的作用 伍、特徵性履行理論之貢獻與缺憾 一、理論內容之貢獻與缺憾 二、運用上之貢獻與缺憾 三、本文看法 陸、「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之啟示─代結語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