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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國際私法上的特徵性履行理論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光平
出版日期: 2004.10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49 卷 第 4 期/1-34 頁
頁  數: 34 點閱次數: 3829
關 鍵 詞: 特徵性履行理論準據法選法方法論國際公約非確決法則型硬性一般法則型
中文摘要: 債務地,係指賦予該履行義務之地。亦即應為特徵性履行者活動之據點,故為特徵性履行地,但此並非履行地,履行地係指實際履行地,實際履行地是具體的,且當事人有選擇之可能性,但債務地則是抽象的,且不許當事人選擇的。例如;瑞士銀行於其位於巴黎的交易所接受買賣之委任時,履行地可能為巴黎或他處,但債務地為瑞士,故瑞士為特徵性履行地,從而應以瑞士法為契約準據法:由此例可知。在外國所為之履行行為僅係一種事實而已,並非特徵性履行。
目  次: 壹、前言
貳、特徵性履行之理論
  一、Schniter 教授
  二、Vischer 教授
參、特徵性履行理論之立法實踐
  一、特徵性履行理論之立法型態
  二、國際公約
  三、內國立法
肆、特徵性履行理論於契約據法選擇方法論上的作用
  一、硬性一般法則型立法於契約準據法選法方法論上的作用
  二、非確選絕法則型立法於契約準據法選法方法論上的作用
伍、特徵性履行理論之貢獻與缺憾
  一、理論內容之貢獻與缺憾
  二、運用上之貢獻與缺憾
  三、本文看法
陸、「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之啟示─代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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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光平,國際私法上的特徵性履行理論,法學叢刊,第49卷第4期,1-34頁,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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