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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震山
出版日期: 1992.03.0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通訊第 150 期/34-45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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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台北律師公會
關 鍵 詞: 人性尊嚴團體主義自治自決生命權死刑
中文摘要: 人性尊嚴條款明文納入憲法,可以立即淡化嚴苛法實證主義或團體主義者,將個人工具化之一貫思考模式,使個人尊嚴光輝有放射之可能性。從積極面而言,將「最初權利」交還給人民,尚可以平衡國家與人民間長期「武器不對等」之狀況,憲法有其理想性,其內容有指導教育性,最主要受教者乃是國家。需知,國民主權、人性尊嚴,保留個人自治自決空間,個人不能在該領域內無端受到他治他決,甚至被物化,幾已成為澈底民生化不可再迴避之根本問題。「人權是靠爭取而得」這句話,確是事實,也是人權屬於「原權」的一種反諷,事實上,「人權」與「權力」本質上似難以調和,因此應該呼籲有「權力」者,深切體會人性關懷之平等性與博愛性,以主動心態,澈底架構民主,法治、社會國制度,並以打破「人權是要靠爭取,甚至流血爭取」之傳統論調為職志,自由、和平而有尊嚴的生活才有可能真正到來。
目  次: 壹、人性尊嚴演化為「憲法價值」之意義
 一、釐清人性尊嚴之多義性
 二、彌補法實證主義之隙
 三、作為類型化基本權利之概括規定
貳、憲法中人性尊嚴之本質
 一、人本身即是目的
 二、自治與自決係憲法人性尊嚴之核心內涵
 三、人性尊嚴之權利主體是每個人
四、人性尊嚴作為上位憲法原則
參、我國憲法應明文保障人性尊嚴
 一、規範方式
 二、人性尊嚴作為基本權利之功能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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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律師通訊,第 150 期,34-45 頁,1992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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