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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國家根本規範結構中之社會國家目標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程春益
出版日期: 1994.08.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76 期/3-9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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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社會國原則聯邦國共和國民主法治國社會國家
中文摘要: 社會國的實現,首先是立法者的任務,乃基於形式的法律是民主法治國的中心意義,因同樣從民主法治國的權限結構,可以產生國家行為對社會原則的不同直接程度。當立法者具體化「社會」時,法律的適用者也必須受此拘束。這不是適用法律人的事情,去以不再於立法者所選定的方法具體化社會。他毋寧須理解立法者的具體化。而在解釋或裁量的空間存在的場合,必須利用立法者具體化「社會」的意義。在法律的控制力不存在的範圈,適用法律的人無疑可以自己去具體化「社會」。社會的原則授權並拘束每一個依既定職權及規範義務為共同體行為之人。作為整體法秩序的要素,社會的原則最後是指向市民。當社會的原則對他有利時,對他而言這是他可據以請求的法規範的解釋與捕充。當社會的原則對他不利時,他必須考慮這個原則是充作不利於他運用的法規範的解釋及依發現規範的界限補充。
目  次: 一、作為國家根本規範的社會國原則
二、社會的聯邦國
三、社會的共和國
四、社會的民主
五、社會的法治國
六、結果
七、社會國家目標的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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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春益,國家根本規範結構中之社會國家目標,萬國法律,第76期,3-9頁,1994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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