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當事人;事實;法定要件;侵權行為;刑罰;憲法 |
中文摘要: |
當事人對於事實或法定要件之存否有爭執時,只能由法院為終局的權威性之判斷,法院之判斷對當事人甚至對一般社會有拘束力與執行力,義務人縱有不服,仍應被強制服從,易言之,法院對損害名譽之事實命以金錢賠償之判斷如已確定,被告無論服或不服,不得不容忍對其財產之強制執行,雖被告對財產之強制執行亦感覺屈辱,惟與公開表示同意法院判斷之屈辱感有本質上之差異,蓋因後者係強制人類之良心與感覺,前者則直接強制人類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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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之提起 二、命道歉啟事是否有當之問題 三、附隨之問題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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