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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對侵害名譽者命道歉啟事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幾代通莊柏林
出版日期: 1959.07.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4 卷 第 3 期/98-101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046
關 鍵 詞: 當事人事實法定要件侵權行為刑罰憲法
中文摘要: 當事人對於事實或法定要件之存否有爭執時,只能由法院為終局的權威性之判斷,法院之判斷對當事人甚至對一般社會有拘束力與執行力,義務人縱有不服,仍應被強制服從,易言之,法院對損害名譽之事實命以金錢賠償之判斷如已確定,被告無論服或不服,不得不容忍對其財產之強制執行,雖被告對財產之強制執行亦感覺屈辱,惟與公開表示同意法院判斷之屈辱感有本質上之差異,蓋因後者係強制人類之良心與感覺,前者則直接強制人類之財產。
目  次: 一、問題之提起
二、命道歉啟事是否有當之問題
三、附隨之問題
四、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幾代通、莊柏林,對侵害名譽者命道歉啟事之判決,法學叢刊,第4卷第3期,98-101頁,1959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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