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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票據法修正芻案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永榮
出版日期: 1970.07.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15 卷 第 3 期/16-25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748
關 鍵 詞: 詐欺背信票據法支票流通證據遠期支票
中文摘要: 在許多國家中,僅日本及法國支票訂有處罰明文,且均係於刑法詐欺背信罪之外,作補充之規定;反觀我國票據法第一四一條所定「明知已無存款」及「故意將金額超過其存數」之發票行為,依其文義顯均係詐欺背信。詐欺背信依我國刑法第三三九條及第三四○條,可科以五年甚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我國票據法第一四一條卻僅科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既嫌其輕;如非出於詐欺背信之故意而偶因調度不靈致不能兌現者,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又嫌過重。不按情節,予以差別,輕重兩失其宜。
目  次: 一、引言
二、修正芻見
三、餘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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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榮,票據法修正芻案,法學叢刊,第 15 卷 第 3 期,16-25 頁,197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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