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詐欺;背信;票據法;支票;流通證據;遠期支票 |
中文摘要: |
在許多國家中,僅日本及法國支票訂有處罰明文,且均係於刑法詐欺背信罪之外,作補充之規定;反觀我國票據法第一四一條所定「明知已無存款」及「故意將金額超過其存數」之發票行為,依其文義顯均係詐欺背信。詐欺背信依我國刑法第三三九條及第三四○條,可科以五年甚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我國票據法第一四一條卻僅科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既嫌其輕;如非出於詐欺背信之故意而偶因調度不靈致不能兌現者,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又嫌過重。不按情節,予以差別,輕重兩失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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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引言 二、修正芻見 三、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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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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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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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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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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