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通行權;相鄰關係;所有權;占有;支配;土地利用 |
中文摘要: |
必要通行權之發生,係本於法律之規定,於土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之狀態存在時,當然發生。其權利之內容為周圍地之權利人容忍被圍地之權利人通行周圍地之行為,是為周圍地上之物的負擔。必要通行權之發生與取得,間以相鄰土地所有權之存在為基礎,但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必要通行權,並不以土地所權人自己行使為必要。凡對於被圍地有使用權之人,即得為使用土地之必要而同時享有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必要通行權。我國民法有關必要通行權之規定,雖然僅就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為規定,但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第八百五十條、第九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民法有關相鄰關係之規定,於地上權人間,永佃權人間,典權人間或各與土地所有人間可以準用。蓋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為使用不動產之必要,不能不與相鄰地所有權人或用益物權人發生相鄰關係也。必要通行權為土地因相鄰而發生之權利,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自得因法律準用規定而取得必要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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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判決 (一)判例要旨 (二)理由全文 二、評釋 (一)本案之法律爭點 (二)相鄰地必要通行權之立法理由 (三)相鄰地必要通行權之法律性質 (四)相鄰地必要通行權之當事人與訴訟 (五)外國法院之判例現狀 (六)最高法院判決之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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