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西德新離婚法;有責主義;離婚訴訟;裁判離婚;婚姻破裂;緩和條款 |
中文摘要: |
西德新離婚法上之離婚原因,以客觀的破裂主義為其出發點;婚姻一破裂,則得准予離婚。然為解決婚姻是否破裂認定之困難,一方規定婚姻已一年的最短期限,他方以夫妻別居一年或三年,而由法律予以不許反證之婚姻破裂的推定。其次,為顧及婚姻生活的個別性,婚姻雖已破裂,仍得以一定要件為前提,而不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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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西德新離婚法上之裁判離婚原因 (一)總說 (二)裁判離婚的新體系 (三)婚姻破裂主義 (四)別居之概念 (五)緩和條款之適用 三、我國現行裁判離婚原因之檢討 (一)我國裁判離婚原因之特色 (二)改進我國裁判離婚原因之窺見 四、結論 五、附錄(德國民法修正第四編第七節第一章第一款離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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