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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西德新離婚法之規定檢討我國現行裁判離婚原因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1977.12.01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7 卷 第 1 期/101-124 頁
頁  數: 24 點閱次數: 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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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西德新離婚法有責主義離婚訴訟裁判離婚婚姻破裂緩和條款
中文摘要: 西德新離婚法上之離婚原因,以客觀的破裂主義為其出發點;婚姻一破裂,則得准予離婚。然為解決婚姻是否破裂認定之困難,一方規定婚姻已一年的最短期限,他方以夫妻別居一年或三年,而由法律予以不許反證之婚姻破裂的推定。其次,為顧及婚姻生活的個別性,婚姻雖已破裂,仍得以一定要件為前提,而不准離婚。
目  次: 一、前言
二、西德新離婚法上之裁判離婚原因
(一)總說
(二)裁判離婚的新體系
(三)婚姻破裂主義
(四)別居之概念
(五)緩和條款之適用
三、我國現行裁判離婚原因之檢討
(一)我國裁判離婚原因之特色
(二)改進我國裁判離婚原因之窺見
四、結論
五、附錄(德國民法修正第四編第七節第一章第一款離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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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東雄,從西德新離婚法之規定檢討我國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7卷第1期,101-124頁,1977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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