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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西德、瑞士普通法定財產制檢討我國聯合財產制之修正草案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1981.12.01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11 卷 第 1 期/123-157 頁
頁  數: 35 點閱次數: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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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財產所有權婚姻關係責任限制處分行為
中文摘要: 關於普通法定財產制雖係約定財產制時之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實凌駕於約定財產制。蓋一般人民缺乏法律知識,不明何謂夫妻財產制;或雖知悉夫妻財產制,但不知如何訂立其內容,以致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當事人即使知悉夫妻財產制應訂立何種內容,但因尚未經歷實際的婚姻生活,夫妻如何發生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毫無把握。故信賴普通法制財產制,而不去約定其他財產制。另一方面,各國就普通法定財產制之立法,莫不全力以赴,期能制定出客觀公平的法律內容。
目  次: 壹、前言
貳、德國淨益共同財產制之立法基礎
一、概說
二、財產分離之原則
(一)所有權關係
(二)家庭用具之特別規定
(三)清償債務之責任
三、處分權之限制
(一)全體財產處分之限制
(二)家庭用具處分之限制
(三)未得他方同意之處分行為之效力
四、淨益財產之分配
(一)死亡情形之淨益分配
(二)離婚及其他情形之淨益分配
   (1)實際淨益之概念
   (2)淨益之計算
   (3)計算淨益財產制各種財產之標準
   (4)淨益平衡債權之履行
參、瑞士所得分配財產制之內容與舊聯合財產制之比較
一、瑞士 1962 年之法定財產制之修正草案
二、瑞士 1976 年之法定財產制之修正草案
(一)婚姻之普通效力
(二)夫妻財產制
(三)配偶在繼承法上之應繼分
(四)過渡時期之條款
三、瑞士 1979 年 7  月 1  日修正法上之所得分配財產制
(一)修正法之立法基礎
   (1)貫澈男女平等
   (2)維護婚姻共同生活之利益
   (3)法院之積極介入
(二)所得分配財產制為普通法定財產制
(三)所得分配財產制之內容及其聯合財產制之比較
   (1)財產分離之原則
   (2)處分權之限制
   (3)盈餘之分配
   (4)所得分配財產制與聯合財產制之比較
肆、我國現行聯合財產制之缺失與修正草案之改進
一、現行聯合財產制之缺失
(一)所有權
(二)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三)清債債務之責任
(四)生活費用之負擔
(五)聯合財產制終了之財產清算
   (1)夫妻一方之死亡
   (2)夫妻改採約定財產制或依法改用特別法定財產制
二、修正草案之改進
(一)所有權
(二)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三)聯合財產制終了之財產清算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戴東雄,從西德、瑞士普通法定財產制檢討我國聯合財產制之修正草案,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1卷第1期,123-157頁,198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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