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財產;所有權;婚姻關係;責任;限制;處分行為 |
中文摘要: |
關於普通法定財產制雖係約定財產制時之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實凌駕於約定財產制。蓋一般人民缺乏法律知識,不明何謂夫妻財產制;或雖知悉夫妻財產制,但不知如何訂立其內容,以致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當事人即使知悉夫妻財產制應訂立何種內容,但因尚未經歷實際的婚姻生活,夫妻如何發生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毫無把握。故信賴普通法制財產制,而不去約定其他財產制。另一方面,各國就普通法定財產制之立法,莫不全力以赴,期能制定出客觀公平的法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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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德國淨益共同財產制之立法基礎 一、概說 二、財產分離之原則 (一)所有權關係 (二)家庭用具之特別規定 (三)清償債務之責任 三、處分權之限制 (一)全體財產處分之限制 (二)家庭用具處分之限制 (三)未得他方同意之處分行為之效力 四、淨益財產之分配 (一)死亡情形之淨益分配 (二)離婚及其他情形之淨益分配 (1)實際淨益之概念 (2)淨益之計算 (3)計算淨益財產制各種財產之標準 (4)淨益平衡債權之履行 參、瑞士所得分配財產制之內容與舊聯合財產制之比較 一、瑞士 1962 年之法定財產制之修正草案 二、瑞士 1976 年之法定財產制之修正草案 (一)婚姻之普通效力 (二)夫妻財產制 (三)配偶在繼承法上之應繼分 (四)過渡時期之條款 三、瑞士 1979 年 7 月 1 日修正法上之所得分配財產制 (一)修正法之立法基礎 (1)貫澈男女平等 (2)維護婚姻共同生活之利益 (3)法院之積極介入 (二)所得分配財產制為普通法定財產制 (三)所得分配財產制之內容及其聯合財產制之比較 (1)財產分離之原則 (2)處分權之限制 (3)盈餘之分配 (4)所得分配財產制與聯合財產制之比較 肆、我國現行聯合財產制之缺失與修正草案之改進 一、現行聯合財產制之缺失 (一)所有權 (二)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三)清債債務之責任 (四)生活費用之負擔 (五)聯合財產制終了之財產清算 (1)夫妻一方之死亡 (2)夫妻改採約定財產制或依法改用特別法定財產制 二、修正草案之改進 (一)所有權 (二)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三)聯合財產制終了之財產清算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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