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不正競爭;民法;營業經營權;行為;新自由主義;經濟思想 |
中文摘要: |
所謂市場或交易經濟者,即由個別之經濟主體基於所有權、職業與營業之自由及契約自由等制度,為追求自己之利益而自行決定生產、投資或消費,亦即企業者與消費者各自衡量自己之利益,經由交易及由供需決定之市場價格之調節,而滿足彼此之需要。然而,在「市場或交易經濟」之體制下,則認為人民基於私有財產權、職業與營業之自由、契約自由與從事企業活動之自由等保障,人民可擁有生產工具,並依其聰明才智,可充分發揮其創業及經營企業之活力,同時消費者有選擇之自由,因而企業者為爭取消費者與之成立交易,必須按市場上之需求而為生產,並努力於生產成本之降低及生產技術之改進,以使其產品價廉物美,而求得競爭之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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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序言-西德營業競爭法規之體系 二、不正競爭防止法 1.從營業自由之確立,至「不正競爭對抗法」之制定 2.「不正競爭對抗法」之內容 3.補充適用民法之規定及所謂「營業經營權」 4.「不正競爭防止法」之制定與修正 5.「不正競爭防止法」之內容 三、營業競爭限制防止法 1.戰前德國對限制營業競爭行為之立法 2.戰後盟軍對德國企業組合之解體法令 3.新自由主義之經濟思想 4.立法經過及四次修正 5.「營業競爭限制防止法」之內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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