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海洋法公約;船舶;航行;公海;領海;無害通過權 |
中文摘要: |
群島國家領海界限係以直線基線為劃定之標準,則其基線內向之內水,不論其海水深度或距離本島之長度如何,外國船舶於群島水域原則上得享有無害通過之權利。於為顧及安全防衛時,群島沿海國並得暫時取銷某部分海域之無效通過權,但應事先為公告。但此措施應於形式及實質上非有差別待遇之情況存在始足當之。群島海岸國得指定海道,以便外國船舶繼續並迅速通過其群島水域及鄰接之領海。惟此所指之群島海道通道,乃指依本公約規定以正常方式行使限於為繼續不停及迅速無害,從一邊為公海或專屬經濟區與另一邊為公海或經濟區過境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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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 前言 貳 海洋法公約對船舶航行規定之特徵 (一)自船舶航行與海洋秩序維護主體觀之 (二)自海洋法公約涵蓋之規範內容觀之 參 海洋公約有關船舶航行之實體內容 (一)公海上之船舶航行自由 (二)領海上外國船舶之無害通過權 (三)國際航行海峽之過境通行權 (四)專屬經濟區內航行權之限制 (五)大陸灘上面水域航行權之限制 (六)群島國家水域之無害通過與過境通行權 肆 結語 (一)從其他方面觀察船舶之航行問題 (二)船舶航行秩序之控制方式要義 (三)海洋公約法新秩序體現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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