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絕對離婚原因之一夫妻之惡意遺棄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1984.10.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29 卷 第 4 期/54-65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1765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惡意遺棄不履行扶養義務不履行同居義務離婚制度繼績狀態不履行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
中文摘要: 不離婚固為理想,但,一旦婚姻發生破綻時,禁止離婚亦無法解除婚姻之破綻。人死亡,有死亡證書,婚姻生活共同體破滅時,亦應發給婚姻死亡證書。不發死亡證書亦無法降低死亡率,同理,禁止離婚亦無法減少婚姻破綻的產生。為此,教會不得不採取妥協的辦法,而承認「桌床分離」的別居制度。但只承認別居,不允許離婚,則別居制度實質上是不尤許再婚的離別。第一六世紀時,馬丁路德提倡宗教改革運動,抨擊此種不許再婚之不完全離別的別居制度,而主張應承認離婚制度。
目  次: 一、史的肯景
二、惡意遺棄之主觀要件
    1.惡意之解繹
    2.惡意之認定
三、惡意遺棄之客觀要件
    1.遺棄之解譯
    2.不履行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
    3.不履行扶養義務
    4.不履行同居義務
    5.不履行非財產上之協力義務
    6.逐出行為
    7.繼績狀態
四、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秀雄,絕對離婚原因之一夫妻之惡意遺棄,法學叢刊,第29卷第4期,54-65頁,1984年10月01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