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惡意遺棄;不履行扶養義務;不履行同居義務;離婚制度;繼績狀態;不履行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 |
中文摘要: |
不離婚固為理想,但,一旦婚姻發生破綻時,禁止離婚亦無法解除婚姻之破綻。人死亡,有死亡證書,婚姻生活共同體破滅時,亦應發給婚姻死亡證書。不發死亡證書亦無法降低死亡率,同理,禁止離婚亦無法減少婚姻破綻的產生。為此,教會不得不採取妥協的辦法,而承認「桌床分離」的別居制度。但只承認別居,不允許離婚,則別居制度實質上是不尤許再婚的離別。第一六世紀時,馬丁路德提倡宗教改革運動,抨擊此種不許再婚之不完全離別的別居制度,而主張應承認離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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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史的肯景 二、惡意遺棄之主觀要件 1.惡意之解繹 2.惡意之認定 三、惡意遺棄之客觀要件 1.遺棄之解譯 2.不履行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 3.不履行扶養義務 4.不履行同居義務 5.不履行非財產上之協力義務 6.逐出行為 7.繼績狀態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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