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空白契據簽名者之責任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詹森林
出版日期: 1986.12.01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16 卷 第 1 期/275-292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1683
下載點數: 7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空白契據簽名代理類推適用撤銷權授權
中文摘要: 空白契據指經表意人簽署其姓名或名稱,而有其他全部或部分重要約定事項,由表意人授權他人填載並持以對外行使的書據。空白契據的使用與代理行為有若干相似之處,即被授權得為填載契據中其他重要內容之人,亦係根據自己之意識作用而為填載,並因此使表意人受契據內容之拘束。惟在代理行為,代理人須向相對人表明其與本人間之代理關係,亦即其法律行為須以本人名義為之,且代理行為之意思表示係由代理人自行作成意思決定並為表示,而被授權填載空白契據之人並無向意思表示之相對人表明其與該契據簽名者間法律關係之必要。
目  次: 壹、前言
一、空白契據之意義及其與代理、使者制度之區別
二、國內相當之案例
貳、德國法上的爭論情形
一、帝國法院之見解
(一)RGZ 105,183,185
(二)RGZ 138,265,269
二、聯邦法院(BGH )之見解
(一)BGHZ 40,65
(二)BGHZ 40,297
三、分析檢討
(一)兩項基本論點
(二)德國民法第一七二條第二項規定
(三)德國民法第一七二條第二項規定在空白契據之類推適用
      1.公開的空白契據之填載
      2.隱藏的空白契據之填載
(四)簽名者之撤銷權?
參、我國法上解決之道
一、類推適用之依據
(一)德國法上判例、學說做為法理之適用
(二)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類推適用
(三)民法第一六九條之類推適用
二、簽名者之責任範圍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詹森林,空白契據簽名者之責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6卷第1期,275-292頁,1986年12月01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