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親權;監護權;離婚;同意權;收養;監護人 |
中文摘要: |
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未任監護權之一方,其監護權為一時的停止,至於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並不因父母之離婚而受影響。由此可知,其將親權與監護權區別,前者不受離婚之影響,後者則因離婚而父母會有一方之監護權處於停止之狀態。外國立法例,如瑞士民法第二九七條第三項、法國民法第三七三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均將離婚後監護與親權一元化,採二分法之國家如日本或韓國,亦有將此二者一元化之立法論出現,我國通說亦主張離婚後之子女監護人即為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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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之提起 二、親權與離婚監護權 三、離婚後之監護與民法第一○九一條之監護 四、親權是否包括身分行為之同意權 五、離婚後是否仍共同行使親權 六、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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