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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離婚後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收養行為之同意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1987.0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2 卷 第 3 期/33-43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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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親權監護權離婚同意權收養監護人
中文摘要: 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未任監護權之一方,其監護權為一時的停止,至於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並不因父母之離婚而受影響。由此可知,其將親權與監護權區別,前者不受離婚之影響,後者則因離婚而父母會有一方之監護權處於停止之狀態。外國立法例,如瑞士民法第二九七條第三項、法國民法第三七三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均將離婚後監護與親權一元化,採二分法之國家如日本或韓國,亦有將此二者一元化之立法論出現,我國通說亦主張離婚後之子女監護人即為親權人。
目  次: 一、問題之提起
二、親權與離婚監護權
三、離婚後之監護與民法第一○九一條之監護
四、親權是否包括身分行為之同意權
五、離婚後是否仍共同行使親權
六、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秀雄,離婚後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收養行為之同意權,法學叢刊,第32卷第3期,33-43頁,1987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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