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使親權;監護人;保護子女利益;居住所指定權;意思不一致;法律依據 |
中文摘要: |
我國關於子女監護人之決定,僅就離婚之場合而為規定,至於認領後子女監護之問題,則未置明文。因此,只得委之法解釋學以為解決。前述最高法院之多數判決,適用民法第一○八九條共同行使親權之規定或民法第一○六○條父母居住所指定權之規定,以為決定子女監護人之法律依據,此於適用條文上有本末倒置之嫌,而且漠視現代親子法保護子女利益之根本精神及我國立法者保護非婚生子女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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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之提起 二、最高法院之見解 1.五三年台上字第三四五三號判決 2.七五年台上字第一二四四號判決 三、分析檢討 1.父母共同行使親權而意思不一致時之解決方法 2.民法第一○八九條之規定,不能做為為決定子女監護人之法律依據 3.認領後子女監護人之決定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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