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權力;協議離婚;登記要件;親屬關係;扶養義務;夫妻利益 |
| 中文摘要: |
有鑑於離婚之效力重大,本文擬從法制史與比較法之方法,檢討我國兩願離婚方式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後之利弊如何?尤其離婚戶籍登記之法律性質究為生效要件或成立要件?未離婚登記之兩願離婚,一方可否訴請他方協同登記?離婚登記之約定有無強制性?未結婚登記之兩願離婚是否需要離婚登記?法院調解、和解之離婚是否需要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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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問題之提出 三、傳統法上之兩願離婚 (一)舊律例之規定 (二)過渡時期之規定 (三)舊法之規定 四、外國兩願離婚之立法例 (一)西德裁判上之協議離婚 (二)日本戶籍申報之協議離婚 五、現行法兩願離婚之修正意旨 六、現行法兩願離婚方式之檢討 (一)概說 (二)離婚登記與結婚不登記 (三)離婚登記之法律性質 (四)離婚登記要件之無強制性 (五)約定離婚登記之無強制性 (六)未辦理結婚登記之離婚登記 (七)法院調解、和解之離婚登記 (八)夫妻協同辦理離婚登記 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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