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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法律解釋之基本問題-民法第一○五○條兩願離婚之方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1988.01.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3 卷 第 1 期/19-42 頁
頁  數: 24 點閱次數: 1371
下載點數: 96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戴東雄
關 鍵 詞: 公權力協議離婚登記要件親屬關係扶養義務夫妻利益
中文摘要: 有鑑於離婚之效力重大,本文擬從法制史與比較法之方法,檢討我國兩願離婚方式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後之利弊如何?尤其離婚戶籍登記之法律性質究為生效要件或成立要件?未離婚登記之兩願離婚,一方可否訴請他方協同登記?離婚登記之約定有無強制性?未結婚登記之兩願離婚是否需要離婚登記?法院調解、和解之離婚是否需要離婚登記?
目  次: 一、前言
二、問題之提出
三、傳統法上之兩願離婚
(一)舊律例之規定
(二)過渡時期之規定
(三)舊法之規定
四、外國兩願離婚之立法例
(一)西德裁判上之協議離婚
(二)日本戶籍申報之協議離婚
五、現行法兩願離婚之修正意旨
六、現行法兩願離婚方式之檢討
(一)概說
(二)離婚登記與結婚不登記
(三)離婚登記之法律性質
(四)離婚登記要件之無強制性
(五)約定離婚登記之無強制性
(六)未辦理結婚登記之離婚登記
(七)法院調解、和解之離婚登記
(八)夫妻協同辦理離婚登記
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戴東雄,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法律解釋之基本問題-民法第一○五○條兩願離婚之方式,法學叢刊,第33卷第1期,19-42頁,1988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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