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押租金;信託;契約;遲延利息;擔保;拍賣 |
| 中文摘要: |
押租金之作用在於擔保承租人租賃債務之履行,出租人因受押租金之交付而取得持租金之所有權。於租賃關係消滅時,如承租人未欠租賃債務,出租人應返還押租金主全部,如承租人雖欠租質債務,但債務額未達押租金之數額,則積欠之數額即逕從押租金中扣除,故出租人僅須返還以押租金扣除後之餘額,如承租人所欠之租質債務數額已達到,甚至超過押租金之數額,則積欠之數額以押租金抵充已無餘額,甚至尚有不足,故出租人無返還押租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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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問題說明 二、押租金之性質 三、押租金契約之成立 四、押租金之作用 五、押租金之限制及禁止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六、租賃物所有權之移轉與押租金之關係 七、押租金返還請求權 八、情事變更與押租金之調整 (一)調整之規範依據及要件 (二)調整之時期 (三)調整時應斟酌之因素 (四)不應斟酌之因素 九、土地或房屋押租契約 (一)意義 (二)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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