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過渡時期;招贅婚;母無兄弟;婚生子女;法定代理人;戶政機關 |
中文摘要: |
第一○五九條如下:「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第一項);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第二項)」。民法第一○五九條經如此修正後,已實施二年有餘。新法修正後,仍有不少值得檢討之處,即新法之立注意旨如何?其與舊法比較有何利弊?外國法對子女稱姓如何規定?新法上「母無兄弟」應如何解釋?「母無兄弟」是否適用於認領之準婚生子女?「母無兄弟」何時須約定?其約定方式又如何?有鑑於此,本人擬從法制史與比較法之觀點。對於民法第一○五九條值得討論之處。提出個人淺見,就教諸法學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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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之提出 二、我國傳統之子女稱姓 (一)舊律例 (二)過渡時期 (三)舊法 三、外國立法例子女之稱姓 (一)西德立法例 (二)日本立法例 四、民法第一○五九條修正之經過與其立法意旨 五、我國民法第一○五九條子女稱姓之原則 (一)嫁娶婚之子女 (二)招贅婚之子女 (三)養子女 (四)非婚生子女 六、我國民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但書「母無兄弟」之新規定 (一)母無兄弟之解釋 (二)「母無兄弟」之適用範圍 (三)決定「母無兄弟」之時點 (四)約定子女從母姓之時期 (五)約定子女稱姓之當事人 (六)約定子女稱姓之方式 (七)子女稱姓之約定與戶籍登記 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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