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產品責任;動產;缺陷;連帶責任;除斥期間;不溯及既往 |
中文摘要: |
我國如欲迎合世界潮流,就產品責任亦採危險責任之立法,則在立法論上得否逕於民法中增列條文,或應另訂特別法,應先究明。縱認得於民法增列條文以收簡便迅速之效,惟在產品責任之構成要件、免責事由、賠債範圍等均應詳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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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產品責任法之補充性 三、毒品責任之構成要件 (一)危險責任主義 (二)產品之意義 1.以動產為限 2.以工業產品為限 (三)缺陷之意義 1.缺陷之定義 2.判斷缺陷之標準 (四)損害 1.人身損害 a 非財產上損害 b 財產上損害 2.物品損害 a 缺陷產品本身 b 其他物品 (五)責任主體及多數人之連帶責任 四、產品責任之排除 五、賠償責任之減免 六、時效及請求權之消滅 七、免責約定之禁止 八、不訴及既往原則 九、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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