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共用部分;附屬設備;建物;標的物;自由處分;請求分割 |
中文摘要: |
由於近代法律思潮曾受個人主義之影響,因而羅馬法型之共有型態為德、法、日、瑞等主要大陸法系國家民法所繼受。我國民法則詳細規定於第八一七條至第八二六條。而且各國民法均視此種共同型態為共有之常態,因此我民法之「分別共有」亦可稱為「通常共有」。其共有人之權利雖較一般所有權有所限縮,但仍屬使用、收益權及管理、處分權所結合之一個所有權,故與總有之構成員僅對標的物有使用、收益等經濟權能者大不相同。此外,分別共有之共有人對標的物有明顯的應有部分,各共有人原則上得自由請求分割,並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因而其主體間之結合狀態,與合有之合有人對標的物僅有潛在的應有部分,各合有人在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而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相較,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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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共用部分之分類 (一)當然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 (二)全體共用部分與一部共用部分 三、共用部分法律性質之剖析 (一)共有之諸型態 (二)共用部分所有關係之本質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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