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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法律性質(The Legal Nature of the Common Area of Condominium)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溫豐文
出版日期: 1988.07.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3 卷 第 3 期/94-101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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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溫豐文
關 鍵 詞: 共用部分附屬設備建物標的物自由處分請求分割
中文摘要: 由於近代法律思潮曾受個人主義之影響,因而羅馬法型之共有型態為德、法、日、瑞等主要大陸法系國家民法所繼受。我國民法則詳細規定於第八一七條至第八二六條。而且各國民法均視此種共同型態為共有之常態,因此我民法之「分別共有」亦可稱為「通常共有」。其共有人之權利雖較一般所有權有所限縮,但仍屬使用、收益權及管理、處分權所結合之一個所有權,故與總有之構成員僅對標的物有使用、收益等經濟權能者大不相同。此外,分別共有之共有人對標的物有明顯的應有部分,各共有人原則上得自由請求分割,並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因而其主體間之結合狀態,與合有之合有人對標的物僅有潛在的應有部分,各合有人在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而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相較,亦不相同。
目  次: 一、前言
二、共用部分之分類
(一)當然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
(二)全體共用部分與一部共用部分
三、共用部分法律性質之剖析
(一)共有之諸型態
(二)共用部分所有關係之本質
四、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溫豐文,論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法律性質,法學叢刊,第 33 卷 第 3 期,94-101 頁,1988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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