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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法律性質(The Legal Nature of the Common Area of Condominium)
編著譯者:
溫豐文
出版日期:
1988.07.01
刊登出處:
台灣/
法學叢刊
/
第 33 卷 第 3 期
/94-101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979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溫豐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共用部分
;
附屬設備
;
建物
;
標的物
;
自由處分
;
請求分割
中文摘要:
由於近代法律思潮曾受個人主義之影響,因而羅馬法型之共有型態為德、法、日、瑞等主要大陸法系國家民法所繼受。我國民法則詳細規定於第八一七條至第八二六條。而且各國民法均視此種共同型態為共有之常態,因此我民法之「分別共有」亦可稱為「通常共有」。其共有人之權利雖較一般所有權有所限縮,但仍屬使用、收益權及管理、處分權所結合之一個所有權,故與總有之構成員僅對標的物有使用、收益等經濟權能者大不相同。此外,分別共有之共有人對標的物有明顯的應有部分,各共有人原則上得自由請求分割,並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因而其主體間之結合狀態,與合有之合有人對標的物僅有潛在的應有部分,各合有人在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而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相較,亦不相同。
目 次:
一、前言
二、共用部分之分類
(一)當然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
(二)全體共用部分與一部共用部分
三、共用部分法律性質之剖析
(一)共有之諸型態
(二)共用部分所有關係之本質
四、結語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57、799、817、823、826 條 (74.06.03 版)
土地登記規則 第 72 條 (75.05.1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1193 號 民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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