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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押租金授受之法律關係(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盤江
出版日期: 1988.08.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40 期/28-31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893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押租金租賃契約受讓人撤銷典權利息
中文摘要: 採取租貨物受讓人未受押租金之轉交不負返還押租金義務之見解,將使承租人因不知有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之事實,或雖知悉有此事實但無權置喙,而蒙受不利益,例如以押租金利息抵充租金之約定,不能對抗受讓人,讓與人於讓與租貨物所有權後可能不知下落,致承租人事實上難以請求返還押租金。
目  次: 一、問題說明
二、押租金之性質
三、押租金契約之成立
四、押租金之作用
五、押租金之限制及禁止
(以下刊載本期)
六、租賃物所有權之移轉與押租金之關係
七、押租金返還請求權
八、情事變更與押租金之調整
(一)調整之規範依據及要件
(二)調整之時期
(三)調整時應斟酌之因素
(四)不應斟酌之因素
九、土地或房屋押租契約
(一)意義
(二)性質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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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盤江,押租金授受之法律關係(二),萬國法律,第40期,28-31頁,1988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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