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押租金;租賃契約;受讓人;撤銷;典權;利息 |
| 中文摘要: |
採取租貨物受讓人未受押租金之轉交不負返還押租金義務之見解,將使承租人因不知有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之事實,或雖知悉有此事實但無權置喙,而蒙受不利益,例如以押租金利息抵充租金之約定,不能對抗受讓人,讓與人於讓與租貨物所有權後可能不知下落,致承租人事實上難以請求返還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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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問題說明 二、押租金之性質 三、押租金契約之成立 四、押租金之作用 五、押租金之限制及禁止 (以下刊載本期) 六、租賃物所有權之移轉與押租金之關係 七、押租金返還請求權 八、情事變更與押租金之調整 (一)調整之規範依據及要件 (二)調整之時期 (三)調整時應斟酌之因素 (四)不應斟酌之因素 九、土地或房屋押租契約 (一)意義 (二)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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