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押租金;返還請求權;租賃契約;破產債權;保證金;強制執行 |
| 中文摘要: |
押租金既用以擔保承租人所負擔租賃債務之履行,包括租賃關係消滅後租賃物未返還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債務,則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應先返還租賃物後,始得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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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問題說明 二、押租金之性質 三、押租金契約之成立 四、押租金之作用 五、押租金之限制及禁止 六、租賃物所有權之移轉與押租金之關係 (以下刊載本期) 七、押租金返還請求權 (以下待續) 八、情事變更與押租金之調整 (一)調整之規範依據及要件 (二)調整之時期 (三)調整時應斟酌之因素 (四)不應斟酌之因素 九、土地或房屋押租契約 (一)意義 (二)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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