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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押租金授受之法律關係(三)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盤江
出版日期: 1988.10.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41 期/13-14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282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押租金返還請求權租賃契約破產債權保證金強制執行
中文摘要: 押租金既用以擔保承租人所負擔租賃債務之履行,包括租賃關係消滅後租賃物未返還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債務,則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應先返還租賃物後,始得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
目  次: 一、問題說明
二、押租金之性質
三、押租金契約之成立
四、押租金之作用
五、押租金之限制及禁止
六、租賃物所有權之移轉與押租金之關係
(以下刊載本期)
七、押租金返還請求權
(以下待續)
八、情事變更與押租金之調整
(一)調整之規範依據及要件
(二)調整之時期
(三)調整時應斟酌之因素
(四)不應斟酌之因素
九、土地或房屋押租契約
(一)意義
(二)性質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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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盤江,押租金授受之法律關係(三),萬國法律,第41期,13-14頁,1988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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