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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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我國離婚制度之矛盾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1988.10.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3 卷 第 4 期/58-70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526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協議離婚相互合意考慮期間戶籍機關監護扶養
中文摘要: 以戶籍登記為離婚要件之規定,緩和了舊法自由放任離婚之缺點,避免夫妻因一時衝動而造成永恒後悔。立法者之用心良苦,實可理解,但此離婚登記之規定,卻引起實務上之種種爭議,乃立法當初所始料未及的。而實務上在處理因離婚登記規定所衍生之法律問題,似又放寬離婚登記之要件。
目  次: 一、序說
二、協議離婚之自由放任
    1.外國立法例
    2.我國之規定
    3.與外國立法例之比較
    4.比外國立法例自由放任之原因
三、判決離婚之嚴格統制
    1.離婚原因在我國法制上之意義
    2.我國之規定與外國立法例之比較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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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我國離婚制度之矛盾,法學叢刊,第33卷第4期,58-70頁,1988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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