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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債務;原因關係;瑕疵擔保;同時履行抗辯;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 |
中文摘要: |
買賣為交易上最常見之案例,而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如何適當解決其因此引起之糾紛,以妥善調整出買人及買受人之利害關係在實務上最稱重要。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責任,及該二者與買受人價金給付義務間之同時履行抗辯關係,係民法學上之重要問題,其所牽涉者,涵蓋各該制度之本質及相關法律規定之規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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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三、分析檢討 (一)問題之提出 (二)票據債務人之原因關係的抗辯 (三)物之瑕疵擔保與同時履行抗辯 1.最高法院之見解 2.本文之見解 (1)問題之所在 (2)特定物買賣 (3)種類買賣 3.最高法院決議見解之商榷 (1)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與買賣價金之同時履行抗辯 (2)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與買賣價金之同時履行抗辯 (四)物之不完全給付與買賣價金之同時履行抗辯 1.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 2.最高法院決議之檢討 (1)補正與同時履行抗辯 (2)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與同時履行抗辯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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