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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押租金授受之法律關係(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盤江
出版日期: 1989.02.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43 期/22-24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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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計息返還情事變更押租契約誠信原則繼續性契約消費借貸
中文摘要: 承租人行使押租金退還請求權時,可否請求附加利息返還?實務見解認為如無特約,不得請求。在契約訂立之後,如果有幣值跌落、物價暴漲等情事發生,且此等情事之發生非可歸責於當事人,又非締約當時所得預料,如依一般觀念,認為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那麼雙方締約之客觀基礎既然發生變更,自應將雙方原先所合意立法律效果,予以調整,方與誠信原則無違。 如自押租金交付之時起,至租賃關係全部或一部消滅,承租人得行使押租金返還請求權之時,情事已生變更,此種情形承租人除得請求返還押租金外,並得請求增加給付。
目  次: 一、問題說明
二、押租金之性質
三、押租金契約之成立
四、押租金之作用
五、押租金之限制及禁止
六、租賃物所有權之移轉與押租金之關係
七、押租金返還請求權
(以下刊載本期)
八、情事變更與押租金之調整
(一)調整之規範依據及要件
(二)調整之時期
(三)調整時應斟酌之因素
(四)不應斟酌之因素
九、土地或房屋押租契約
(一)意義
(二)性質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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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盤江,押租金授受之法律關係(四),萬國法律,第43期,22-24頁,1989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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