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計息返還;情事變更;押租契約;誠信原則;繼續性契約;消費借貸 |
| 中文摘要: |
承租人行使押租金退還請求權時,可否請求附加利息返還?實務見解認為如無特約,不得請求。在契約訂立之後,如果有幣值跌落、物價暴漲等情事發生,且此等情事之發生非可歸責於當事人,又非締約當時所得預料,如依一般觀念,認為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那麼雙方締約之客觀基礎既然發生變更,自應將雙方原先所合意立法律效果,予以調整,方與誠信原則無違。 如自押租金交付之時起,至租賃關係全部或一部消滅,承租人得行使押租金返還請求權之時,情事已生變更,此種情形承租人除得請求返還押租金外,並得請求增加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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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問題說明 二、押租金之性質 三、押租金契約之成立 四、押租金之作用 五、押租金之限制及禁止 六、租賃物所有權之移轉與押租金之關係 七、押租金返還請求權 (以下刊載本期) 八、情事變更與押租金之調整 (一)調整之規範依據及要件 (二)調整之時期 (三)調整時應斟酌之因素 (四)不應斟酌之因素 九、土地或房屋押租契約 (一)意義 (二)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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