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司社會責任;商業公司;經濟性組織;法典化 |
| 中文摘要: |
本文僅擬針對「公司社會責任」之概念本身,說明其源起及發展,並予以評述,進而討論是否應在成文法典上,設立有關「公司社會責任」之概括、宣示性條文?其實,筆者之不揣淺陋為以下論述,無非抛磚引玉而已,只盼能引起我國學界,就此項問題,做更深入之檢討、提出更可行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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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續言 貳、概念之形成及實務發展 一、問題之提出 (一)達德敎授 (二)柏爾敎授 二、美國五○及六○年代之轉變 (一)轉變契機 (二)海斯林頓敎授之學說 (三)社會目標與股東目標之分離及衝突 三、美國七○年代之立法落實等 參、公司社會責任論之評述 一、股東利益與社會利益之糾葛 (一)「公司社會責任論」之緣由 (二)利益之相容與衡突 二、公司社會責任論之意涵 (一)「公司社會責任」宜做為一項立法理念 (二)於不妨碍公司之維持與發展底下公司可自主的基於一般 肆、公司社會責任之法典化 一、公司法上一般規定之需要性 (一)日本學界之見解 (二)拙文之見解 二、具體條文之內容 (一)美國法律硏究院之提議 (二)我國法之擇取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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