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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第一八八條僱用人求償權限制之探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曹為珍
出版日期: 1989.10.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47 期/27-28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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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共同侵權行為過失相抵求償權報償責任類推適用賠償義務
中文摘要: 我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三項規定,僱用人對於被害人賠償損害時,對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惟僱用人對於損害之發生亦有原因者,若仍准許僱用人行使全額之求償權,對受僱人之保護有欠公允。我國實務上,有認為僱用人如與有過失,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一七條第一項過失相抵之規定,減輕受僱人之責任者。亦有認為過失相抵之原則,須被害人對於賠償義務人請求賠償時,因被害人之行為與賠償義務人之行為,乃損害之共同原因,且須被害人之行為亦有過失,始有適用。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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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為珍,民法第一八八條僱用人求償權限制之探討,萬國法律,第47期,27-28頁,1989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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