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和解;撤回;訴訟行為;私法行為;訴訟繫屬;合意 |
中文摘要: |
訴訟行為所以與私法行為有特別區分之價值者,實係訴訟行為牽涉訴訟程序之變化,不能不在行為之外觀上以向法院表達為其方法,俾以取信於社會,使訴訟制度獲得法律安定性也。至於當事人間之私法行為盡可不公諸於社會而僅在實體法上有其拘束力,國其不能直接發生訴訟上之效果,所以亦無向注院為表示之必要也。由於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上具有重要機能,何種行為應認為訴訟行為而賦與訴訟上之法律效果,自不能不有法律之明文。當事人撤回訴訟之合意既為法律無明文規定之行為,且當事人間此種行為之成立亦不以向法院表示為必要,自不能將其輕率解釋為訴訟行為而賦與訴訟法上之直接效力也。
|
目 次: |
一、前言 二、當事人間合意撤回訴訟是否合法? 三、當事人間合意撤回訴訟之法律性質 (一)訴訟行為與私法行為之概念及區別之實益 (二)合意撤回訴訟之法律性質及訴訟上之處理 1.私法行為說 2.訴訟行為說 3.德日兩國判例之現狀 四、結論-本問題之管見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