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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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一部請求之判決與既判力客觀範圍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榮宗
出版日期: 1976.12.01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6 卷 第 1 期/213-2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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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一部請求既判力訴訟標的訴之聲明攻擊防禦處分主義
中文摘要: 有關一部請求之法律問題除涉及對訴訟標的之認識問題外,一部請求之判決與既判力客觀範圍解釋亦息息相關,故討論訴訟標的理論者,不能不討論一部請求之判決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所謂,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經裁判者一語,實指訴之聲明部分而言,亦即指數量上可分之訴訟標的之一部而言,非指為全部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也,蓋訴之聲明與訴訟標的實為二種不同之概念,前者為法院判決之客體;後者係法院審理之客體,所以在解釋上,凡數量上可分之請求權,無法將其一部請求權之判決既判力範圍,認為得擴張及於未經法院裁判之殘餘部分。殘餘部分雖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必需成為訴訟標的之一部分,而成審理之客體,但在法院為判決時,殘餘部分卻未成為判決之客體,因而殘餘部分既不被列入判決範圍,亦無判決既判力之拘束可言。
目  次: 一、前言
二、一部請求判決之學說及其對立論點
(一)因起訴而中斷消滅時效之範圍
(二)一部請求之訴訟標的
(三)一部請求之判決既判力客觀範圍
(四)一部請求在訴訟上可否容許之問題
三、德日兩國判例之演變及現狀
(一)日本之判例
(二)德國之判例
四、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榮宗,一部請求之判決與既判力客觀範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6 卷 第 1 期,213-227 頁,1976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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