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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票據債權與原因債權競合時之訴訟標的與舉證責任
編著譯者:
駱永家
出版日期:
1979.06.01
刊登出處:
台灣/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第 8 卷 第 2 期
/247-259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295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證據
;
職權調查
;
競合
;
票據
;
債權
;
訴訟標的
中文摘要:
當事人間就判決基礎之事實有爭執時,應依證據證明之,而在辯論主義之下,原則上由當事人負責搜集證據。當事人如不提出證據或依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能證明該事實時,法院即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處理之,亦即使就該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受敗訴之判決。惟若於當事人因疏忽、或誤解而未舉證,或雖提出證據但並不充分時,遽依學證責任之原則下判決,則不能謂係符合實體的真實之正確裁判。當事人就要證事實未提出證據,或所提出之證據不充分時,法院應予闡明,促其舉證。
目 次:
一、判決
1.裁判要旨
2.事實理由
3.參考法條
4.相關判例
二、評釋
1.序說-本件問題所在
2.票據債權與原因債權競合時之訴訟標的
3.訴訟標的之認定與闡明
4.票據請求與原因請求之舉證責任
5.事實上之推定
6.舉證與闡明
7.本件判決批評
8.結語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74 條 (19.12.26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199、277、282 條 (60.11.17 版)
票據法 第 13 條 (66.07.2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21 年上字第 739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43 年台上字第 12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43 年台上字第 433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46 年台上字第 1835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47 年台上字第 1621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1530 號 民事判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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