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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美國群眾訴訟與西德團體訴訟(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榮宗
出版日期: 1987.10.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2 卷 第 4 期/31-54 頁
頁  數: 24 點閱次數: 821
關 鍵 詞: 群眾訴訟既判力當事人團體訴訟立法制度重行起訢
中文摘要: 我國司法院民事訴訟法修正小組,於研撰修正民事訴訟法草案之際,對於美國與德國制度及日本學者之研究亦列為參考,增訂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與第四十四條之二,準備以立法方法解決上述大量被害人之訴訟問題。可知時代社會之演變,迫使我國社會之立法,不能不考慮引進先進國家之立法制度。際此研撰民事訴訟法草案之時,加能提供芳干具證建言,對於上述美德兩國制度深一層為瞭解,於引進美德制度時多方注意可能引發之法律理論問題,以及立法時應考慮之立法技術問題,則本文一得之愚,能稍雜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研究之責。
目  次: 一、前言
二、美國之群眾訴訟制度與運用實況
三、西德之團體訴訟制度
(以下刊載本期)
四、日本學者對群眾訴訟制度之研究
五、群眾訴訟與團體訴訟制度之引進所涉及法律問題
(一)當事人適格與訢訟實施權
(二)當事人範圍之認定問題
(三)調查證據問題與賠償範圍
(四)既判力範圍與某止重行起訢
六、結語-引進群眾訴訟與團體訴訟之管見與具體建言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榮宗,美國群眾訴訟與西德團體訴訟(下),法學叢刊,第 32 卷 第 4 期,31-54 頁,1987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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