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群眾訴訟;既判力;當事人;團體訴訟;立法制度;重行起訢 |
中文摘要: |
我國司法院民事訴訟法修正小組,於研撰修正民事訴訟法草案之際,對於美國與德國制度及日本學者之研究亦列為參考,增訂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與第四十四條之二,準備以立法方法解決上述大量被害人之訴訟問題。可知時代社會之演變,迫使我國社會之立法,不能不考慮引進先進國家之立法制度。際此研撰民事訴訟法草案之時,加能提供芳干具證建言,對於上述美德兩國制度深一層為瞭解,於引進美德制度時多方注意可能引發之法律理論問題,以及立法時應考慮之立法技術問題,則本文一得之愚,能稍雜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研究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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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美國之群眾訴訟制度與運用實況 三、西德之團體訴訟制度 (以下刊載本期) 四、日本學者對群眾訴訟制度之研究 五、群眾訴訟與團體訴訟制度之引進所涉及法律問題 (一)當事人適格與訢訟實施權 (二)當事人範圍之認定問題 (三)調查證據問題與賠償範圍 (四)既判力範圍與某止重行起訢 六、結語-引進群眾訴訟與團體訴訟之管見與具體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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