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共同利益;訴訟實施權;訴訟行為;選定人;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 |
中文摘要: |
選定,乃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將有關共同利益之訴訟實施權,賦與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人中之一或數人之訴訟行為,故選定人須有訴訟能力,無訴訟能力之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選定;訴訟代理人經特別授權者,得選定當事人。選定行為為訴訟法上重要行為,故應以文書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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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意義 二、要件 三、選定行為 四、選定當事人之地位 五、當事人適格之調查 六、選定當事人資格之喪失 七、選定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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