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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選定當事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駱永家
出版日期: 1987.10.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2 卷 第 4 期/55-59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798
關 鍵 詞: 共同利益訴訟實施權訴訟行為選定人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
中文摘要: 選定,乃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將有關共同利益之訴訟實施權,賦與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人中之一或數人之訴訟行為,故選定人須有訴訟能力,無訴訟能力之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選定;訴訟代理人經特別授權者,得選定當事人。選定行為為訴訟法上重要行為,故應以文書證明之。
目  次: 一、意義
二、要件
三、選定行為
四、選定當事人之地位
五、當事人適格之調查
六、選定當事人資格之喪失
七、選定人之地位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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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永家,選定當事人,法學叢刊,第 32 卷 第 4 期,55-59 頁,1987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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